原告曹克芹、潘忠辉、鲁丽锋、炎鹏飞、陈芳华诉被告上海歌信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歌信置业”)、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科瑞物业”)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嗣后,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,延长适用简易程序期限60日,并于2015年7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后因案情复杂,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,组成合议庭,并于2015年12月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帅、被告歌信置业的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,原告曹克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裕林、原告炎鹏飞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,原告陈芳华、鲁丽锋、被告科瑞物业的原委托代理人杨沁、周文到庭参加第一、二次庭审,原告曹克芹的委托代理人姚裕林、原告鲁丽锋到庭参加了第三次庭审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民事一审判决书2015-12-17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(2015)奉民三(民)初字第2120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