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马欢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马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昌秀、陶涛,被告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马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(从2018年8月11日起未还本金按照月利率2%计算变更为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%计算,从2018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%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);2、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以诉讼费用;3、增加诉请: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使用其蚂蚁花呗为其支付的款项4200元;4、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。事实和理由: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因资金紧张,曾多次要求原告帮其借款总额达120000元用于周转,于2018年7月9日写下借条并约定1月后于2018年8月10日前一次还清欠款,利息按照1%承担。而到期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,只归还原告21200元,并未还清欠款。这给作为学生且无收入来源的原告带来了很大的打击。特起诉至贵院,恳请法院查清事实,依法判决,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针对其诉讼请求,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:证据一、借条原件一份,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,双方于2018年7月9日签订借条一份,借条约定借款金额12万元,还款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,借款利率为月息1%,若逾期未还,则月息为2%;证据二、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一份,证明原告通过支付宝及微信陆续向被告转账12万元的事实;证据三、原告个人网贷欠款情况,证明原告当时还是学生,没有经济能力,有部分钱是从网上贷款,再借给被告的;证据四、聊天记录,证明被告从2018年2月份开始,陆续向原告提出借款的事实;证据五、被告让原告通过蚂蚁花呗为其付款的聊天记录一份,证明被告让原告使用蚂蚁花呗为其支付4200元的事实;证据六、委托代理合同和江苏增值税发票各一份,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,支付5000元费用;张强辩称,借条上约定利息为1%。4200元是原告通过别人转给我的。但未提供证据。上述证据,经原告庭审举证、质证,张强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:证据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均无异议;对证据六认为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。本院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,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案情综合予以认定。
民事一审判决书2018-10-10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(2018)皖1103民初3948号